脚踏实地做新闻
日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发布《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完善收费减免政策。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其他应当减免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公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水平不得畸高、畸低。公证机构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来源: 时之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