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 法院判了

南阳观察 2023-06-02 10:18:52

河南广电•东方今报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郭贝 柴波/文图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于2010年生育一子李某某。2020年1月,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李某某不愿意与父亲李某生活,一直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刘某诉至内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抚养权归被告,虽没有约定抚养费支付方式,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的时候向被告提出合理要求,且原告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因社会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学习生活需求的提高, 仅原告母亲一人抚养已不能满足原告的需要。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理应承担其抚养教育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尽量为原告创造良好的成长及学习环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因被告固定收入为每月工资 3269.25 元,抚养费标准按被告固定收入的 20%—30%给付,酌定为每月900元。因被告自原告跟随其母亲共同生活40个月期间,未支付给原告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内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按照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某抚养费共计36000 元。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永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法定之义务,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约定而转移和丧失,故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义务,一方面父母双方都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在子女成长的一些重大问题上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加重对方的抚养义务。如果由于抚养费支付问题涉及诉讼,对孩子的心理和未来成长都会有不良影响。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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