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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徐耀军 杨晨子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事故损失等共计16549元。
2022年,被告赵某驾驶车辆豫H2××××在中站区某路某社区前与原告董某驾驶(姚某乘坐)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又与案外人陈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豫H7××××相撞,造成原告董某,姚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陈某、姚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驾驶车辆与原告董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案外人陈某路边停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损失合计18202.95元,不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和案外人陈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按10:1的比例分别承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549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叶琼
来源: 焦作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