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抢金店 内乡一男子被判刑

南阳观察 2022-11-04 11:08:34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刘学 郭贝/文图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夺金店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酒后窜至内乡县某珠宝店内,以购买黄金首饰为由挑选9件黄金首饰并放置在店内休息区茶几上,后趁珠宝店店长不备,将该9件黄金首饰抢走撞开店门后逃窜,珠宝店店员追赶刘某至附近巷道内,并拽住刘某的衣服,刘某挣脱后继续逃跑,后店员害怕就没有继续追赶,刘某遂带黄金首饰逃窜。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黄金首饰总价值为人民币113515.74 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被抢黄金首饰送还珠宝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商铺经营业主应加强安全防范,如安装摄像头、警报器等设备,如遇偷盗、抢夺等犯罪现象,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求助,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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