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剑执行] 逃避执行“零容忍” 敲响拒执警钟

豫法阳光 2023-07-18 16:56:08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近日,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通过恶意注销、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马天琪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随后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从其申报的结果上看,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远不足以偿还债务,于是,承办法官马天琪立即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车辆、保险、不动产、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我院无权处置,且被执行人故意躲藏,一直处于失踪状态。

近日,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疑似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定期分红,经承办法官调查核实后,发现高某的确持有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但当执行干警在线下实施股权冻结时,发现高某在判决生效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该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黄某,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基于此,承办法官认为这是被执行人高某为逃避执行,恶意转移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于是,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将高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处置名下股权,是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高某以0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影响执行工作开展,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本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向拒执犯罪“亮剑”,彰显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豫法阳光

相关新闻
豫剑执行丨酷暑炎夏执行不息 寒剑出鞘“老赖”难逃
猛犸新闻 | 2023-07-17
执行不打烊!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开展周末集中腾房行动
南阳观察 | 2023-07-17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院长深入分包企业走访调研
南阳观察 | 2023-07-17
热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