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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执行异议原本是相关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的权利,可是有的案外人却为一己私利滥用执行异议,恶意阻碍法院执行,给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近日,新密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件合伙纠纷案的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李某、张某的恶意阻碍。
在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合伙纠纷案中,经新密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原告刘某合伙投资款77万元。双方约定,被告王某于2021年2月前先偿还原告刘某20万元,余下款项以分期的形式进行偿还,被告每月月底偿还原告3万元,直至投资款清偿完毕。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向新密法院提供新密市某电器专卖店销售保修专用票,提起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电器专卖店经营者张某多番阻拦和辱骂前去调查询问的执行法官,态度恶劣、言辞激进。经过执行法官的“硬核”训斥后,得知该票据系案外人李某自己书写。新密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李某、张某采取虚假陈述等手段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张某在法官执法过程中辱骂法官,阻碍法官依法履行职务,责令其写出检查承认错误,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假讨债”、“假离婚”等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隐匿性强,不但给法官识别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更扰乱了司法秩序,亵渎了司法权威,损坏了司法公信力。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一位公民都应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这样才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