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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1997年,小赵的父亲老赵与王阿姨再婚,由于种种原因,这场黄昏恋仅仅持续了三年便以离婚收场。再婚期间,老赵与王阿姨没有孕育子女。
离婚后,两人也一直保持联系,王阿姨经常照顾老赵的生活起居。这一照顾,就过去了19年。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赵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考虑到自己的晚年后事,2019年4月,老赵和王阿姨签订了一份《生养死葬协议》。协议约定:1、被扶养人老赵自愿一次性资助扶养人王阿姨人民币54万元助其购买住房(款项已如数付清);2、扶养人王阿姨自愿收留被扶养人,负责其生养死葬,办理被扶养人死后全部丧葬手续;3、扶养人愿将被扶养人移住她家,必须对被扶养人尽心尽力早晚扶助照料其生活起居、病重住院陪护;4、扶养期间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由被扶养人承担;5、扶养人、被扶养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倘有违背协议中所列条款,本协议即废止,终止执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9年6月,王阿姨购买了一套价值55万元的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
2022年,老赵因病去世。作为父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小赵起诉至金水法院,要求王阿姨返还5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杨金法庭员额法官张江勇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认为王阿姨是否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是此案的关键。庭审中,小赵认为王阿姨拿到54万元不久便一走了之,未按协议约定对父亲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并提交郑州某医院出具的《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告知书下方“患者授权委托人意见”一栏记载“拒绝”,“与患者关系”一栏记载“夫妻”,“授权委托人签名”处为王阿姨签名。而王阿姨则提交了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转账记录、电子陪护证、住院证、住院病例、丧葬费收据、骨灰盒、寿衣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了生养死葬协议中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阿姨向小赵返还款项10万余元,并驳回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赵、王阿姨均提出上诉。郑州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涉《生养死葬协议》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阿姨是否履行案涉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以及小赵主张王阿姨返还赠与财产54万元及利息是否应支持。案涉《生养死葬协议》约定“被扶养人老赵自愿一次性资助扶养人王阿姨人民币54万元助其购买住房;扶养人王阿姨自愿收留被扶养人,负责其生养死葬,办理被扶养人死后全部丧葬手续;扶养人愿将被扶养人移住她家,必须对被扶养人尽心尽力早晚扶助照料其生活起居、病重住院陪护。”根据王阿姨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阿姨对老赵的生活起居进行了照顾,住院期间进行了陪护,并办理了丧葬事宜,其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小赵上诉称王阿姨未将老赵接到家中照顾并放弃救治老赵,未全面履行义务。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王阿姨提交了老赵的录音证据,可以显示老赵不愿做化疗、ICU等过度治疗;其次,王阿姨已向小赵告知了老赵的病情及不手术、不化疗等想法,征求小赵意见;最后,老赵在给小赵的遗言中已表达“死后的一切事宜,由王娟(化名)操办吧,二十多年来,我有大事小事都是她在照顾!最后她再送我一程!我欠她的情也太多了!”综上,法院认为王阿姨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并不能证明王阿姨拒绝履行救治义务,老赵的遗言亦能够证明王阿姨的扶养行为得到了其认可。但是,根据王阿姨的陈述,也能够证明王阿姨并未按照约定将老赵接至其家中长期照顾,期间亦有一段时间因其身体原因未对老赵进行日常照护,可以认定王阿姨对老赵的生养死葬义务履行得并不全面。故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判决王阿姨向小赵返还赠与款项20%即10万余元。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