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治便秘却造成七级伤残 法院怎么判?

豫法阳光 2022-11-11 20:31:00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患者到医院治疗便秘,手术治疗后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大便失禁的情况,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医院拒不提供手术相关病历。患者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看看这个案件法院是怎么判的。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原告王某(化名)因便秘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便秘。王某住院期间,该院为王某进行了手术治疗。2018年12月王某出院时中医诊断为:主病便秘,主症湿热下注证;西医诊断为:主要诊断为便秘,其他诊断为痔。王某出院后至2019年4月,王某多次到被告某医院复查复诊。在此期间被告某医院为原告进行三次门诊手术治疗,但均未让王某签署手术同意书,也没有对手术过程进行记录。三次手术后,王某的病症仍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大便失禁的情况。后王某多次前往各地医院进行检查、诊疗,医院诊断结果表明,王某术后肛管不能闭合呈开放状态,大便失禁。王某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2019年其将被告某医院诉至金水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返还医疗费,并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4万余元。

诉讼中,王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对于鉴定检材进行质证后移送鉴定机构。但由于被告某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就现有材料无法对医院方的相关诊疗行为进行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了鉴定工作。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9000余元。被告某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治疗结果给王某的生活、工作及心理带来巨大影响,王某多次就其后续赔偿问题与该医院协商,协商无果后,于2022年将该医院诉至金水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再次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某肛门损伤,现遗留肛门失禁(重度),为七级伤残,并就误工期等给出建议。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万余元。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一次诉讼中,原告王某提供的其与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被告某医院对其进行三次手术治疗的事实,法院对于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某医院的该三次治疗行为予以采信。被告某医院应当提供该三次治疗的相关病历材料。被告某医院的医务人员拒不认可给原告实施三次治疗的事实,且拒不提供相关病历,导致医疗技术鉴定不能做出结论,被告某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告王某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证据情况确定。

在第二次诉讼中,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被告某医院应对原告王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该案中法院确认由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许多医疗事故纠纷因种种原因不能鉴定或者无法鉴定出因果关系,本案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其在就医期间受到损害,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这样便于受害人得到赔偿。

来源: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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