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将房子转让给女儿,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刑!

豫法阳光 2022-03-02 09:39:18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高方方

女子借款50万元到期不还还玩“失踪”,郑州金水区法院执行期间又将自己名下房产,以500元的低价过户给女儿,最终,该女子被金水区法院判刑。

据了解,2014年7月,某公司向张某借款50万元,保证人为刘某、廉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借款到期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将该公司、保证人刘某、廉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偿还原告张某5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廉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刘某、廉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10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该公司、刘某、廉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然无动于衷。承办人多次联系该公司、刘某、廉某,要求履行义务,期间还对刘某进行了司法拘留,直到进了拘留所,刘某才慌了神,赶紧联系亲友帮忙还了38000元,并再三承诺出去后还上剩余款项。可刘某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出去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还玩起了“失踪”。后经多方调查才发现,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廉某于2018年7月将其名下位于沁阳市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43.63平方米)以500元的价格过户到了其女儿名下,企图逃避执行。法院以廉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时,夫妻二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与申请人张某联系,履行了全部案件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廉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1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中,被告人廉某明知自己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却在案件执行期间,故意隐藏、转移名下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拒执打击的手段,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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