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1℃ | 网络暴力常伤人于无形 委员建议将严重网暴从“自诉”转“公诉”

时之眼 2022-03-05 09:24:22

大象新闻记者 王韶卿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针对网络暴力,国家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和治理规定进行制约和惩处,鉴于网络的隐蔽性,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和维权难度较大的问题。34日,全国政协委员魏世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这一不良现象。

网络暴力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会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

据魏世忠介绍,网络暴力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这些会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益造成侵害,致使受害人心理和精神受到创伤和折磨。

网络暴力与现实社会中的暴力相较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暴力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形态多样化。具体而言,网络暴力包括侵犯别人隐私的人肉搜索,对别人进行恶意攻击的网络谩骂,以及网络谣言等。如果不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以正确规范,会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尤其对青少年等心智不成熟的群体,网络暴力会影响他们的道德价值观,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2013年两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均有涉及网络暴力相关的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受害人无从追溯侵权责任人,导致长期承受精神折磨,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督促互联网平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经过调研,魏世忠认为,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担当需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载体,应在网络暴力早期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和有效管控,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而不能助长网络暴力蔓延。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通常不是公诉,需要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如无公权力介入存在举证困难。

为此,魏世忠建议,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出台实施细则,提高执法效能,督促互联网平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应及时处理网络暴力事件,通过网络社区建设、开发识别违法侵权技术、常态化排查清理等手段开展事先审查和事中干预,将网络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网络暴力维权路径,对网络施暴者会形成威慑。体现了《民法典》实施后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对以后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事件都会形成约束。

 

 

 

来源: 时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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