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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南阳中院发布专项执行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侯某飞(男)与侯某范(女)民间借贷纠纷案
【执行要旨】
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各类执行案件中,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方法,努力做到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让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侯某飞(男)
被执行人:侯某范(女)
执行法院:镇平法院
申请执行人侯某飞(男)与被执行人侯某范(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某飞应偿还侯某范1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被执行人患有癌症需进京治疗,承办法官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人主动表示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与财付通账户解除冻结,以便其就医治疗。被执行人亦表示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申请法院扣划后偿还债务。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33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该133000元扣除执行费用2300元后予以发放,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其他部分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主动予以放弃。
【典型意义】
法律有尺度,但执行工作有温度。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执行结果,一方面要及时将案款执行到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挽回申请人的损失;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综合考虑弱势群体与胜诉债权人的利益,慎用失信限制高消费、冻结等执行手段,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