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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刘庚滔 朱小旭/文图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程某亮、程某保(程某亮之父)、杨某某(程某亮之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某保经邓州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亮却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程某保委托其参加诉讼的委托书,经法院释明,程某亮表示委托书是真实的。后法官为了慎重起见,多次寻找程某保,在现场对程某保进行核实时,程某保明确表示并未委托程某亮参加诉讼,委托书系被告程某亮伪造的。
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亮的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程某亮罚款10000元。
授权委托书系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的书面证明,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受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便不能参加民事诉讼。与此同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王冬泽提醒:法律是严肃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和提交委托书,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中程某亮伪造授权委托书,严重妨害了案件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秩序和权威,其本人因自己的不法行为也受到了相应的司法惩戒。各诉讼参与人应引以为戒,不应弄虚作假,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