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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赵晓东 杨一飞/文图
“法官,我今天把钱全部拿来了,我现在只相信你们,我把钱交给你们,你们作个证,我也可以安心把车开走了。”1月4日,被告刘某带着35000元现金来到新野县人民法院,亲手交给法官,因疫情防控需要,身在郑州的原告代理人无法来现场,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与被告一起前往银行柜台将35000元现金转至原告银行卡账户,一起追偿权纠纷成功调解、案结事了。
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于某分期购买汽车提供分期付款服务。该车总价款为117400元,被告于某支付总价款30%的首付款,下余93000元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原告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配偶)承诺书》,承诺与于某共同负担原告及贷款银行的债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贷款银行均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于某在分期偿还银行贷款过程中多次逾期还款,原告代为偿还贷款本金41574.53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870元,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便将其诉至新野法院。
新野法院民一庭法官宋俊波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于某称自己在2018年10月已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以释明,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财产全归刘某所有。提出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刘某表示该车辆贷款是于某所办,应该于某先偿还,自己只是担保。法官得知该情况后,积极向被告刘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告知刘某应该积极配合该债务的清偿。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刘某愿意自己清偿该车辆贷款,但对原告提出的违约金数额提出质疑,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段时间筹钱。了解到被告的调解意见后,法官及时向原告进行沟通,原告表示同意免除部分违约金,并给被告一段时间去筹款。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就给还款数额和期限达成统一意见,为表还款诚意,被告刘某主动将车辆暂时交给法院保管。
1月4日,刘某如期而至,将下余款项交给法官,法官将车钥匙交还给刘某,此案顺利调解,并做到了案结事了。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