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实地做新闻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债权人来追讨借款,发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去哪了呢?他的离婚协议是否隐藏着秘密?倘若债务人真的通过离婚转让了财产,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百万欠款能否追回?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自2014年5月7日起,被告李某多次向王某借款,后因李某未依约还款,王某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王某归还借款本息440万元。后因李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于2022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干警对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案件由此陷入僵局。
2022年11月,王某在申请调查令的时候发现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以及离婚情况,了解到李某通过离婚的形式,无偿转让其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才造成李某清偿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致使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被告2018年6月29日《离婚协议书》关于两套房屋的财产分割的约定。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两套房产系被告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购买,应系双方的婚内共同财产。案涉《离婚协议》对于案涉两套房产的约定,等同于被告在明知所负债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无偿进行了处分,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致使其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到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无论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债权人原告均有权要求撤销。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中关于“男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官提醒: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通过离婚的形式无偿转让给了范某,李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王某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编审:杜晚霞】
来源: 猛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