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上涨不发货,赔偿损失!

猛犸新闻 2023-06-30 18:55:56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杨紫晓

2022年11月份,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需要采购被告所经销的钢板,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的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价款合计530万余元,约定被告将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运费由被告承担,并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300万元定金,后续100万元统一结算,定金付款后30日内供货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供货,于2023年1月份将300万元退还给原告公司。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未给原告发货的原因是钢材价格持续上涨,被告称是由于大气污染和疫情防控因素导致没有及时交付货物,另被告称其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就高价进购钢材准备履行合同,被告的进货价格比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每吨上涨200元,现在每吨上涨400元。被告于2023年2月份又重新在他处购买钢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6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钢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付款后30日内供货完毕”,原告按约定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将货物交付原告,但被告迟迟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本案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将预付款项300万元退还给原告,此时原被告签订的钢板买卖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常态化环境治理和疫情封控的状态下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被告就应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被告主张因大气污染和疫情防控等不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按时交付货物,与事实不符,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被告将原告的300万元预付款退回时,在钢材价格上涨的市场行情中,原告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时隔一个多月,原告才与其他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扩大了部分损失,故原告要求按照其重新购买同类型同数量钢材多支出的费用计算损失数额依据不足,庭审中被告明确陈述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就以每吨高出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钢材价格200元的价格进购钢材,被告作为经销商,其进货价格必然低于其对外销售价格,综合考虑本案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为应由被告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钢材数量每吨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赔偿款29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钢材价格持续上涨,且上涨幅度较大,被告作为经销商,在此种情况下不再向原告发货,显然构成违约,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编审: 姚冬梅】

来源: 猛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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