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法官彭晨:家中漏水不再愁 多元解纷促和谐

信阳观察 2024-01-24 12:34:05

大象新闻记者 辛鹏 通讯员 李艳 

1月18日,信阳中院第六审判庭内,一起不予受理、一起驳回起诉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分别在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后,纷纷向承办法官彭晨表示感谢。

案例一

起诉人董某家中卫生间漏水,彭某上门做防水服务后董某向彭某支付劳务费4000元。好景不长,卫生间再次发生漏水,双方协商无果,董某将彭某起诉至法院。因彭某户籍地位于河南省柘城县,且起诉人董某始终不能补充相关证据证明彭某的经常居住地,故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董某不服该裁定,上诉于信阳中院。

二审案件询问中,承办法官彭晨了解到彭某经常居住地在信阳市工区路某社区,属于信阳市浉河区。承办法官当庭告知董某,本案应由工区路某社区所属的法院管辖,原第一次诉讼的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董某表示认可。

该案属于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二审仅需要进行程序审理。如果简单维持一审裁定,董某还是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标的不大,要真正定分止争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管辖权问题审理上,彭晨法官决定给双方调解。通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彭某当庭表示愿意对董某的卫生间进行防水维修,并配合水管检测。

“彭法官,有了这个调解协议,我就不用为去哪个法院打官司发愁跑腿了,我们今天回去就可以检测卫生间漏水问题,谢谢你。”董某很开心。

案例二

被告余某住原告姚某楼上,因在原告姚某房屋西北角卧室顶部搭建彩钢瓦房、花池、水池等设施,导致原告房屋西北角卧室顶部、墙角、墙体多处漏水,为此,原告曾于2020年9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余某清除在原告房屋顶部露台砌的水池、菜地及其上彩钢瓦棚,恢复原状,并修复其房屋西北角卧室顶部漏水痕迹。后经执行,被告部分履行了判决义务,对原告房顶漏水点进行了修复。现原告因房内继续漏水等问题再次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系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姚某不服,上诉于信阳中院。

二审开庭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见面都情绪激烈,互有指责。彭晨法官考虑到双方毕竟是上下楼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且当事人重复到法院起诉奔波也耗费时间、精力,于是耐心给当事人说理释法。最终,被告余某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愿意承担余某家中漏水的修复责任,双方达成调解。

“彭法官,签了调解协议,我回去就开干,保证年前给他家中墙面漏水污垢处重新粉刷乳胶漆,八月之前楼顶重新做防水,保证不再发生漏水,我们以后还是好邻居。”余某与姚某握手言和。

彭晨表示,人民群众到人民法院立案,是解决纠纷、行使诉权、实现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作为立案庭的法官,在准确把握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明确管辖权的同时,更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把调解、和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要抓住与当事人面对面释法说理机会,对纠纷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减少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司法服务,使人民群众在立案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多元解纷、实质性化解矛盾。

来源: 信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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