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虚假宣传商品 法院帮忙维权!

南阳观察 2024-01-17 16:13:35

大象新闻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郭震川 郭贝/文图

在互联网时代,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的消费购物方式,当网购收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的信息不符时,卖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马山口法庭审结一起因商家在网购平台上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要求索赔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该起纠纷经法官在庭审中多方斡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原告赵某也撤回起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8月,原告赵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被告公司的一款名为枳椇子姜黄片的保健品,商品链接中对该产品作出了“每天两粒脂肪肝没了”及“转氨酶偏高、脂肪肝、肝指标异常针对性作用”等宣传,于是原告便购买了10瓶共计花费了1000余元。收到货后让其父亲经过服用一段时间后,并没有感觉该产品对脂肪肝以及转氨酶偏高有作用,在咨询过医生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压片糖果,不具有宣传中所具有的疗效,于是便以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并不是消费者,不能适应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时也举证来证明案涉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双方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认定涉案商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为食品类,但是被告公司在网页详情中却标注了“每天两粒脂肪肝没了”及“转氨酶偏高、脂肪肝、肝指标异常针对性作用”等功效,存在暗示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于是,承办法官当庭向原、被告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中,被告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公司当庭在退还原告已付货款的同时支付了3000余元的赔偿款。至此,该案从网上立案到开庭、调解仅用时17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涉赔偿款当庭履行,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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