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赔偿+罚款+道歉 两男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南阳观察 2023-12-26 16:25:30

大象新闻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聂传青 郭贝/文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非法逐利,违背诚实守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刑。

2021年10月份以来,张某分三次在南阳某药业公司购买格列苯脲、二甲双胍降糖类西药11859元,之后拿回家中掺入自己配制的中药粉末中,再委托郑州某制药公司将粉末加工成虫草茯苓压片糖果进行包装。

2022年1月至10月,张某与王某合谋,以王某注册的南阳市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和商标,以开设北京某中医研究院分院、加盟店、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等方式向外出售该压片糖果,宣称中医治疗糖尿病、风湿病等病。

截至2022年10月,张某生产虫草茯苓压片糖果5954瓶,生产、销售虫草茯苓压片糖果总涉案价值为273607.16元。 王某自张某处购买虫草茯苓压片糖果 1834瓶,总涉案价值为137700.88元。

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王某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张某缴纳违法所得50000元,王某缴纳违法所得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的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甲双胍、格列本脲,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合谋,以其注册的公司和商标销售张某生产的产品,实施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张某、王某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法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张某、王某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部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未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张某、王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掺有“二 甲双胍”“格列本脲”成分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危及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要求张某承担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人民币 133485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某承担其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人民币135316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 元;依法收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3485元、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5316 元;对扣押在案的张某持有的虫草茯苓压片糖果3349瓶、王某持有的57瓶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王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商家与个人在经营食品类商品时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审慎查验购进的食品质量合格凭证。贪图利益而销售假冒伪劣甚至是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或保健品一定要到证照齐全的商家购买正规的产品,否则有可能会购买到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保健品,如果在购买、服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止服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编辑:张定有

来源: 南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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