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入公路深坑受伤 该由谁“买单”······

猛犸新闻 2023-10-08 10:29:14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赵明 通讯员王莉莉 赵向辉

一天深夜,郝某某开车回家途中,突然掉入某公路深坑内,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谁该为这个事故“买单”呢?请看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北法庭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6日23时50分许,原告郝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掉进公路西侧的坑内,造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事故。郝某某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右股骨骨折;2、右胫骨骨折;3、左眼角处皮肤裂伤。

另查明,涉案事故路段系被告某管理局发包给被告某水建公司承建,事故发生时,某水建公司未在涉案路段设置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装置。

法庭争执

某水建公司辩称,原告存在疲劳驾驶、超速行使的情况,其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某管理局辩称,原告受伤与我方无关。因为我们作为发包方,已经将安全责任交给被告某水建公司。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某水建公司在涉案事故路段进行施工,原告途经该路段时掉入坑内受伤,该水建公司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其在涉案路段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回家路过该路段时自身未尽到合理谨慎的驾驶义务,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水建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某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郝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4254.28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道路施工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因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行人受伤的事故频发。对此,法官建议,一方面,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排查安全隐患,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围挡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在施工完毕后也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行人、车辆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应绕开施工路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审:杜晚霞】

来源: 猛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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