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速报⑤丨达人探店来推销,“广告”标注不可少

郑州观察 2024-03-13 19:10:41

大象新闻记者 张晓斐 夏萍

2023年7月12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食品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中未标示“广告”字样。

经调查,视频为本公司员工自行拍摄,在短视频平台附加购物链接后发布,但相关推广短视频未标示“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国家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进行宣传的典型案例,达人通过探店获得流量、消费者种草、商家获得客源,可谓一举三得,但不标注广告的探店、种草、体验等类短视频发布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潜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依法打击广告违法行为,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 郑州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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