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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夏萍 胡俊峰 通讯员 张珊珊
为深刻吸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3月11日,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通告。
《通告》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其他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发布《通告》是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将以宣贯《通告》为契机,向公众着力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同时,将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检查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此也提醒广大居民要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来源: 郑州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