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七部门联手严管“租赁贷” 房屋租赁企业所收租金、押金将全部纳入监管专户

郑州观察 2021-11-05 19:01:27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宋迎迎

115日,记者注意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针对租赁市场乱象和资金监管漏洞出台严格整顿措施。

根据本次公布的《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住房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通过资金监管专用帐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同时,不得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须通过资金监管专户收取租金押金

近年来,部分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赁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跑路的案例屡见不鲜,不仅给租赁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给市场带来极大风险,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为打击上述行为、规范市场,《办法》从监管账户设立、资金监管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已与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专户释放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专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办法》通过资金监管专用帐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

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承租人)账户。

存入专户的租金、押金如何交给房屋租赁企业?

《办法》规定,对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含)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生效一个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少于三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入账后次日释放。无论是否超过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在资金监管解除时释放。租赁合同期满后10日内,租赁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租金并将押金退回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资金监管办法将被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分级分类结果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平台。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住房租 赁企业专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住房租赁企业落实责任,加强对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资金监管办法,将受到约谈告诫、责令整改、实行信用扣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网签备案、暂停资金释放、取消财政资金扶持等处理措施,并依法抄送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城管、网信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承租人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执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可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举报。


猛犸编辑:周莉

来源: 郑州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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