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假充真卖假酒 公司、个人谁担责?

驻马店观察 2023-06-20 15:57:02

□刘冬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需求不断提高,高端酒中的“假酒”不断袭扰着商品市场,有的以单位名义制假卖假,有的个人为谋求暴利不惜以身试法。那么,犯罪后如何区分辨别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成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徐某某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酒公司)用于酒类经营。2021131,徐某某以某酒公司名义与秦某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秦某以驻马店区域经销商身份销售茅台旗下子品牌,并配销一定数量的飞天茅台酒。在20215月、6月份期间,徐某某将35箱(计210)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53°、500ML)注册商标的酒分两次以每瓶1799元的价格销售给秦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77790元。遂平检察院遂以徐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使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而非其个人行为,应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公司行为。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以某酒公司名义与秦某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秦某以驻马店区域经销商身份销售,并配销一定数量的飞天茅台酒。后秦某分多次转给被告人徐某某账户610万元,虽按照合同约定系公司收款形式之一,但该款项打入徐某某个人账户后,除部分支付贵州年代公司酒款外,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等,其行为依法不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徐某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7余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之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上诉。经驻马店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上,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集体意志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它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或是由单位内有权对本单位事务作出决策的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是由单位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单位内任何个别成员的意志,非经上述程序转化成集体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构成要素。

本案中,徐某某与秦某之间的关于茅台酒的交易虽然以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但通过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证实,系徐某某个人以个人意志在执行一切事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体现了单位意志,也无法证明其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的。该案在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合。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单位犯罪的故意内容一般都体现为为单位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具体表现在实施犯罪时获利归单位所有。单位成员实施犯罪如完全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本案中,虽然徐某某是某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与秦某签订合同时也是以某酒业公司的名义签订,收款也是以公司名义,但秦某支付的610万元款项打入徐某某个人账户后,除部分支付贵州年代公司酒款外,其余部分用于其个人支出,相关利益并未归属某酒业公司。某酒业公司并未从徐某某的犯罪行为中获取利益,其行为依法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驻马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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