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儿童游泳馆“跑路”引纠纷 法官倾力执行促退款

豫法阳光 2023-03-13 11:42:05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俗话说“春天不减肥,夏天徒伤悲”,随着全民健身热度持续高涨,选择去健身房“燃烧卡路里”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爱好。然而由于多数健身房推行的是会员制,消费者需提前预存服务费,一些健身房“卷款跑路”现象也频频出现。

办了年卡,买了课程,信心满满地准备锻炼,却发现健身房老板换人了,该怎么办?3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就巧用执行方法,快速执结这起纠纷,消费者李某拿回了1350元的办卡费用,有效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健身中心换老板 预付款打水漂?

2021年3月,李某花费780元为女儿辰辰(化名)在家门口的某健身中心报了儿童游泳班,同时为获得VIP优惠,还花13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支付了50元定金。随后,李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了少儿游泳培训班协议书和某某健身中心入会协议,对方也为其出具了收据。此后,李某的女儿程程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可就在2021年5月,李某打算到该健身中心锻炼身体时,却发现本该营业的健身中心大门紧闭,玻璃门上还贴着几张“停业装修”的告示。李某几经打听才知道,某健身中心原来的老板王某已经和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健身中心转让给了张某。李某遂找到张某要求退款,被对方拒绝。李某随后多次试图联系王某,对方一直杳无音信。

李某无奈之下将某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告退还其会员卡费、儿童游泳培训费共计 2130元。

法庭上,某健身中心辩称,李某起诉的对象错误,该中心在张某接手后已更名,经营者变更为了张某,而张某仅应对转让协议签订后所有的会员纠纷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有违诚信 经营者应退还相应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健身中心在收取了原告李某服务费用后,理应向李某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营业期间关闭了营业场所,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故李某要求某健身中心退还会员卡费 135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李某的女儿已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程,故李某要求该中心退还儿童游泳培训费7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健身中心退还李某会员卡费 1350 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某健身中心并未履行,李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除健身设备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到现场对被执行人的大量健身设备进行了查封,向其阐明了拒不履行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和对其经营将造成的影响。最终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该健身房的经营者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后将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账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消费者要保持理性

承办法官随后介绍,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以其折扣力度大、支付便捷等特征,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众多行业兴起。所谓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根据商家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简言之,这一消费模式的特点就是“先交钱、再消费”。但由于个别商家诚信意识缺失、市场鱼龙混杂等原因,生活中,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常见的有: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商家“卷款跑路”恶意违约;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等,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理性办理预付卡,科学合理消费。如确有必要“办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货比三家”谨慎选择商家。在办理预付卡前,要考察商家环境、设施、租赁、物业、营业执照等信息,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办卡后所出具发票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通过企业公示信息网站查询商家的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切不可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口头承诺。二是理性充值切莫冲动。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被商家宣传的优惠折扣冲昏头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消费习惯、消费频度适量充值,尽量不要为预付卡一次性充入过多金额。充值以后也要及时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关门等造成损失。三是慎签合同看条款。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与商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办卡协议,将双方对于退卡、商家搬迁、停业、装修等事项书面予以固定。如果是格式合同的,应当审慎阅读,对于信息不明确或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如“一经办理,概不退卡”“本店享有任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等,要及时提出并协商修改。对于办卡前商家作出的口头承诺也要求一并列入书面协议,以免“空口无凭”,商家办卡后“不认账”。四是存好证据助维权。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要注意留存交费记录凭证、向商家索要收款收据或发票。要妥善保管好健身卡、书面合同、消费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向商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对于商家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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