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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慕嘉烜
随着《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大电影热播,“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愈发深入人心,商场、超市随处可见相关产品,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温馨提示:知名动漫形象使用需谨慎,未经许可擅作商用可能被判侵权!
基本案情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称,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小楷本封面上,印制“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并流入市场多个超市对外销售,侵犯了其对“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该印务公司、公司股东及售卖超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理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系案涉“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构成侵权。印务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印务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售卖超市售卖案涉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判决,某印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并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各项经济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印务公司唯一股东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售卖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
法官说法
“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生产者、销售者如需在商品上使用,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特别是作为终端销售者的商超,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规范进货渠道,注意甄别所进货物是否存在侵权可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编辑:刘继忠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