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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于是便有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保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险真的成为了避风港,不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近日,新密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的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快速还款,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在刘某与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刘某与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两起案件中,经新密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9500元,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和利息共50600余元。两起案件的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两原告均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仔细查阅两起案件卷宗,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过多次沟通刘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对法官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置之不理。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一份保险合同,经过执行法官细心核对,确认该保险合同为理财性质,可以强制扣划,执行法官决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被执行人在得知保险被冻结后慌了神,立马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扣划保险不划算,自已愿意马上筹措现金偿还两起案件的欠款,希望法官解除对其名下保险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经过几个小时的筹措,将所欠全部款项偿还完毕,至此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圆满执结。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制扣划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既让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也是切实破解执行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下一步,新密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拓宽对“非传统”财产的执行渠道,对具备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一一排查、仔细甄别,有效提升执行实际到位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