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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他于2022年4月向该公司邮寄通知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经营有关资料,通知函被签收后该公司未予回复。原告遂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资料。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原告仅有查阅法律指定的相关资料,没有复制权利,但原告侵害公司利益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会对公司造成伤害及商业机密泄密,故拒绝原告进行查阅。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在公司不足以证明原告刘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的目的情况下,拒绝原告刘某查阅公司相关资料,损害了刘某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因此,原告刘某作为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至于原告要求复制上述可供查阅资料,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