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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马营慧 李勇
近日,新密法院矿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焦作市某公司因与案外人河南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拟向河南某公司转款18万余元。但巧的是,河南某公司与本案被告郑州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极为相似,二者银行账号仅最后一位不同,再加上银行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即网上转款不需输入收款人姓名,这就导致原告焦作市某公司误将这笔钱转到被告郑州某公司账户内。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出于己方考虑就退款事项未能形成合意,原告无奈下诉至新密法院。
新密法院矿区法庭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迅速着手研判案情,与双方当事人交流,了解到原、被告均对转错款项事实无争议,但因双方本就是陌生人,信任基础不高,且案涉款项不算小数,所以基于各自考虑未就具体退款事项达成意向。在了解到这一基本客观事实后,承办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帮助实现企业发展等角度出发,一次次通过电话从情、理、法三方面与原、被告沟通,不断消除双方心中的顾虑。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明法析理,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于调解次日退还原告款项。至此,双方矛盾消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
1.一方获得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郑州某公司获得18万余元,原告焦作市某公司损失18万余元,被告获得的款项与原告损失的款项有因果联系,且被告获得的款项没有合法的根据,故被告获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财产。从民事责任来看,被告负有返还该笔款项的义务。
生活中,总有人会有粗心大意的时候,当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形式转账出现错误时不要慌,可以这样做:首先,积极与对方协商,以最低的时间金钱成本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其次,如协商不成,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警方情况说明、对方身份信息等,到法院以民事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为防止对方挪用或挥霍,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以保障财产安全和最大化减少损失。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