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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王若萌
伪造租赁合同,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针对这类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罚!
【案例】
管城法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英诉被告段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韩某英在诉状中及接受法庭调查时均称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某小区,并提交租赁合同一份予以证明,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郑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房屋出租方为第三人于某华,承租方韩某英;房屋坐落于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某小区;房屋租赁期自2020年9月6日至2022年8月6日。
经本院向于某华核实,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某小区的房屋系其所有,并提交房产证予以证明。于某华称其不认识韩某英,未将房屋租给韩某英,也未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据此,本院认为韩某英提交的租赁合同系伪造,其关于经···常居住地的陈述也是虚假的。韩某英的行为系提交虚假证据,伪造管辖联接点获取有利管辖条件,妨碍了正常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决定如下:对韩某英罚款30000元。
【法官说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不仅妨碍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还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决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法官特别提醒,诉讼过程中务必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一旦存在虚假陈述及伪造证据等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