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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鲁维佳 窦文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保险认知的不断加深,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之一,然而这些保险产品是否能被法院执行呢?8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通过冻结一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倒逼该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3万元执行款,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效果。
据了解,2017年2月起,陈某开始为李某供应食品原料,后经双方对账,李某尚欠陈某货款3万元。经陈某多次索要,李某一直推脱不支付,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归还陈某货款3万元,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7月,陈某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向其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某却置之不理。执行干警随后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干警随后在查看保险反馈信息时,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总额为30万余元的多份分红型保险。
执行法官随后迅速出击,向该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李某的保险账户,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李某,告知其在如继续拒不履行,其名下保险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等事项。得知名下保险被冻结后,李某慑于法律威力,当即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项,随后,李某全额履行了3万元执行款,高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些失信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其中就有一些人自认为购买保险产品,将银行存款“变”为保险,就能“高枕无忧”,就不用担心被追债和被法院执行,殊不知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而且目前法院的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进行了信息互通,将保险产品纳入其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所以再次奉劝那些试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早日积极履行才是唯一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