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80岁老人遭大型犬咬伤,法院咋判?

豫法阳光 2022-08-25 20:01:23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日晚,80岁的王某(化名)牵着小型犬散步时与李某(化名)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李某饲养的大型犬扑咬王某饲养的小型犬,过程中将王某右腿咬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9800余元。期间,李某垫付3000元,并向王某立下字据载明,“因为我家拉布拉多犬体积比较大,我家狗把王某右腿咬伤”,“这件意外事故是我家拉布拉多把王某的腿咬伤,我们对此不逃避责任,我们愿意承担此次被咬伤患者的治疗费用,把伤害尽最大努力减小”。后因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亦未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王某遂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万余元。被告李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积极送王某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3000元,是王某未控制好自己的犬只造成两犬互相撕咬,系原告护犬不当造成受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管义务,未控制好自己饲养的动物,致使王某被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李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王某诉讼请求,王某因伤住院8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认定王某损失1.27万余元,扣除李某垫付3000元,尚余9700余元。被告辩称系原告护犬不当造成受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器具费共计9700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孔德娴:柳林法庭员额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被李某饲养的犬只咬伤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李某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王某被咬伤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故李某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的陪伴给人类带来精神上的慰藉。但与此同时,宠物伤人、扰民等问题也逐渐增多,因饲养宠物引发纠纷甚至诉讼也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邻里关系和社会和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在享受宠物带给我们的快乐同时,也要依法养犬,遵守《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证、对犬只进行免疫等,在外遛狗时牵狗绳、给犬只戴嘴套,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家中注意减轻宠物制造的声音,避免因饲养宠物给邻里乃至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做到文明养犬,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该案是金水法院柳林法庭审理的案件。柳林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通过加强辖区内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彩礼纠纷、动物致害纠纷、宅基地纠纷等与基层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类型化案件宣传,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力求“审理一案”实现“教育一片”,进一步促进基层法治建设。

来源: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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