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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王韶卿
一直以来,部分行政机关因法治意识不强,或出于公务繁忙、认为出庭“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来出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由此产生。10月13日,河南省政府网发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和违反规定的后果,这将改变以往民告官不见官的传统,对缓和官民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河南出台规定,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和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等。
河南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2021年8月23日,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此《规定》。
这六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其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这七种情形未出庭,将给予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七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
妥善化解“官民矛盾”,促进“官民和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卢瑜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
卢瑜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组数据,2018年,河南出庭应诉案件共9472件,出庭应诉率29.3%;2019年出庭应诉案件共9642件,出庭应诉率30.1%,2020年出庭应诉案件共有8337件,出庭应诉率43.7%,2021年上半年出庭应诉率达到了48.9%。
“从数据来看,可以说,我们河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每年都在提升,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卢瑜说。
卢瑜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义还是很大的,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如果不通过诉讼制度,他可能很难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在法庭上相对而坐,受法院裁判的约束,能够体现公民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尊重。
“这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法治思维的养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卢瑜说。
同时,还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拍板”解决相关行政争议,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妥善化解“官民矛盾”,促进“官民和谐”。
卢瑜介绍,《规定》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了一些硬性的要求,还明确了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和其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职责。
其中,基于市、县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大、矛盾化解在基层等因素,针对“被诉行政机关是县、市级政府的”情形,《规定》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范围,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操作性。
《规定》还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落实《规定》成绩突出和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必要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这体现行政机关对司法和法律的尊重,更是行政机关厉行法治、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应共同推进该项法律制度落地生根发芽成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卢瑜说。
猛犸编辑:彭艳
来源: 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