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购买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物品,能获得“十倍价款赔偿”吗?

新乡观察 2023-03-21 10:53:21

大象新闻记者 冯晓玉 通讯员 郭文涛 张永玲

一男子网购1盒减肥产品,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的非食用物质,产品包装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又购买了3盒,并提起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麦某某通过微信了解减肥产品,宋某某向麦某某推荐一款某瘦身丸的减肥产品。2022年6月18日,麦某某向宋某某网购了一瓶瘦身丸,以支付宝方式支付货款1380元,6月21日麦某某收到所购货物。2022年7月23日,麦某某再次向宋某某咨询预定购买3盒瘦身丸并支付了4150元,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麦某某150元,作为优惠返现,同年7月25日麦某某收到购买货物。麦某某认为宋某某销售的涉案产品中含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非食用物质,产品包装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查询审判流程信息,2022年2月至10月期间,麦某某已提起3起十倍价款赔偿诉讼案件。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麦某某货款5380元,同时,原告麦某某将四盒瘦身丸退还给被告宋某某。

【法官说法】根据关联案件检索,本次诉讼前,原告麦某某已多次提起索赔诉讼,主张销售者退货退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鉴于其已多次通过购买进行索赔,应对相关商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从其多次的购买经历来看,原告麦某某的前述行为明显不同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意欲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其十倍货款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宋某某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麦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形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被告宋某某应当向原告麦某某退还货款,原告麦某某应当返还货物,如不能返还,不能返还的部分应原价折抵货款。

良好的市场运作,需要诚信的经营者,更需要诚信的消费者,只有双方均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市场才会变得更加活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是为了给“欺诈消费”的行为提供营利的便利。本案中认定“经营性”购物是欺诈消费,不应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否定了原告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保障了诚信市场的良性运行。

来源: 新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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