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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付雨涵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文件,决定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文件明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文件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同时,文件还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企业申请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挂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我省现行最低挂网价。目前,抗原检测试剂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已由16.8元将至9.8元,下一步医保部门将通过集中采购进一步降低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减轻群众负担。
来源: 时之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