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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王姝/文图
教育督导是保证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制度。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对《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或将弥补河南在教育督导立法方面的空白。
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体系
《条例(草案)》共6章38条,以坚持法制统一、突出问题导向和健全督导体系为思路,对河南省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要求建立完备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发挥督导作用,确保教育优先发展、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分为经常性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三种方式,可委托第三方参与评估监测
教育督导如何开展?据悉,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三种方式。
《条例(草案)》对督导的周期、方式及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将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条例(草案)》要求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建立督导事项复查制度,建立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猛犸编辑: 曹亚勤
来源: 时之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