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出错咋追责?河南:可调离执法岗位、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

时之眼 2018-12-30 11:33:33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宋迎迎 文图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比如城管的监督检查,一些政府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和对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那么,如果行政执法出现了错误,怎么纠正?

记者注意到,在12月29日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行政执法有了“紧箍咒”全省各级有过错均要追责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越权执法、无法定依据征收等均属行政执法过错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哪些需要追责?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过错严重或被调离执法岗位不得以追责代替处分

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个人。对此,《办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措施。

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的追责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的追责措施包括: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办法》明确,对于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上述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立案30天内完成调查追责机关不履职也将被处分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立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办法》明确,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而不予追究的;

(二)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猛犸编辑:周莉

来源: 时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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