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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金佳明 谢苏
近日,永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追讨回了被拖欠近三年的血汗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刘某某受雇于永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事汽车喷漆工作。2021年2月,该公司经营困难,开始拖欠雇员工资,截至2022年6月份刘某某离任时,该公司已累计拖欠其工资2.5万余元。
在此期间,刘某某多次讨要,该公司的主管业务负责人代某以个人名义为刘某某出具了欠条,承诺限期还款。后还款期限届满,代某却失联。刘某某转而向汽贸公司追讨欠款,汽贸公司以欠条系代某出具、应由代某自行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刘某某将该汽贸公司诉至法院。
温情调解
案件受理后,李丹勇法官及时审阅卷宗了解案情,发现原告刘某某仅向法庭提交了代某个人出具的欠条作为支持其诉求的唯一证据,而该欠条与本案的被告汽贸公司并不存在关系,遂建议原告追加代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向法庭递交了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经过多方查询,李法官与代某取得联系。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纠纷解决,李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方式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汽贸公司表示因前期经营困难停业,在此期间,被告代某同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公司的场地及设备自行经营,原告刘某某系在被告代某承包期间雇佣而来,属于代某雇佣的劳务人员。被告代某也表示对拖欠原告刘某某工资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并表明自己拖欠工资实在是因为经济困难,当时没有支付能力。
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析理、言明利害,并围绕责任划分、还款数额等问题释法说理,经过耐心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将欠薪返还原告,原告自愿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编后语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欠薪问题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永城法院始终坚持案涉民生无小事的理念,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以“调”促“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来源: 商丘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