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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马红敏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狗咬伤鸡后狗主人拒不承认,双方因赔偿事宜闹上法庭,法官会怎么判?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饲养的狗将原告靳某养鸡场的鸡咬死30只,双方协商按照每只50元赔偿,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王某向原告靳某写下欠条,约定赔偿1500元。后被告仅偿付500元,剩余欠款1000元至今未偿付。
庭审现场
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辩称,狗把鸡子咬伤是事实,但狗不是他的,他出于好意经派出所调解同意赔原告1500元,但是之后原告把狗圈起来,拒绝偿还,若他返还狗就将剩下的1000元赔偿款给他。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狗咬伤原告的鸡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事后原告将狗扣留未返还,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法官审理认为其答辩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某1000元。
法官提示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应当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饲养人需要多加约束,千万不要因为动物越过法律的红线,得不偿失。
【编审:姚冬梅】
来源: 猛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