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实地做新闻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时俊亚 徐耀军
人在家中坐,砖从天上来,好好的汽车停在那儿,却被小区脱落的水泥墙片砸坏,这可如何是好?一起看看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常某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4月28日,常某将车停放在楼下,却被小区外墙脱落的水泥墙片给砸坏了。事故发生后,常某将车送去维修,花费2040元。事后,因为赔偿问题,常某将小区物业和建设单位告上法庭。
建设单位辩称: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合格,小区已过质保期,被告建设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外墙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物业公司负有日常维护加固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建设单位并未向其移交维修费用,公司没有能力对小区进行维护。且其公司并未收取业主物业费,均是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物的管理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故原告车辆被其所管理的建筑物脱落的水泥墙片砸坏所产生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用应由被告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并未收取业主物业费,均是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辩称并不能免除其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相应管理责任和义务;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建设单位并未向其移交维修费用,公司没有能力对小区进行维护,该辩称系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不能成为免除被告物业公司的相应管理责任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常某车辆维修费2040元。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共有部分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对包括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积极主动地排除安全隐患,对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编审:彭艳】
来源: 猛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