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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张慧茹
偷走钱却留下借条,王某的这番操作令人啼笑皆非。这究竟是“偷”还是“借”?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王某平日里喜欢打牌,为此欠下不少赌债,其中欠朋友刘某7万元尚未还清。某日,刘某打电话催王某还钱,为拖延还款时间,王某特买了礼物登门看望刘某。
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刘某无意间透漏自己家中还有几万元现金,出于虚荣心作祟,竟还让王某亲眼看了看放在床褥下的现金,要求王某及时还钱,并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攒的都是养老钱。然而,看到几万元现金的王某,脑海中竟萌生出“短暂借用这些现金用来还赌债”的念头。
为了“借”得合情合理,谈话之余王某以出门买饮料的时间提前打好“借条”,再回到刘某家中,趁刘某不注意,偷偷将床褥下的现金取出后装入自己口袋,并留下“急需用钱,用这样的方式,请哥理解,3天之内归还”的借条。时隔多日,刘某发现家中存放的现金丢失,并看到了王某留下的借条,认为现金系王某所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系王某所为,检察机关随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该案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刘某2.6万元(扣除已退还部分)。
王某虽留下“借条”,但其在取得现金时,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算借。王某在刘某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了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盗窃。那么,盗窃后,如果“信守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归还钱款”,能够免于刑事处罚吗?主审法官表示,盗窃后打“借条”的做法不是构成免于处罚的理由,充其量是判罚轻重的参考因素,也提醒大家,如果用偷盗等方式来暂时缓解危机,就是饮鸠止渴,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编审:王娟娟】
来源: 猛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