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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张俊杰
2022年4月,焦作市山阳区的一对职场夫妻在婚姻存续了13年后,最终还是决定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婚后购置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男方负责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年后,女方以女儿为原告起诉男方,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又是为什么呢?
李某(女)和王某(男)相识在职场,2009年结婚,2011年3月生下女儿王某轩。2013年起,李某和王某因生活习惯不适应导致矛盾升级,继而开始分居。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约定,两人婚后购置的某小区房屋归女儿所有,女儿十八岁前该房李某享有居住权;房产涉及公积金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离婚不久,李某就用名下住房公积金结清了该房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经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就是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23年3月,李某以女儿王某轩为原告、自己作为代理人,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主审法官按照程序规定,对案涉房产的权属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该房产已经被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承认,因为自己借了案外人宋某10万元钱,无力偿还,房产被宋某申请法院给予了查封,所以现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在调取了案涉房产相关执行、查封文书后,法院认为,由于案涉房产已经因为其他诉讼案件被法院依法查封,原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诉讼,而非向法院提出确权及配合过户登记的诉讼。
由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李国营
来源: 焦作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