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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通讯员 邢敏佳
投资or借贷?“变脸”保本可取么?经朋友介绍参与投资项目,分红时是委托人,失利时是出借人。法律关系岂能这样随意“变脸”。且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在朋友圈看到
李某参与投资J项目
经与李某一同对J项目考察
王某认为投资J项目有收益
便委托李某进行投资
期间
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
投资项目收益
后因投资项目失败
投资款无法追回
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
王某将案涉款项交给李某
并委托李某将该款项投资到J项目
但未就李某应得报酬做任何约定
双方存在口头的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对自身的投资行为
有一定的风险预判
其在投资前对J项目进行了考察
对涉案的投资情况是明知的
李某受托将投资款投入J项目
亦将投资收益归还王某
其已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
王某无证据证明
李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
超越权限的情形
王某应自行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
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是
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能混为一谈
受托人基于委托事务
取得的积极财产归属于委托人
取得的消极财产亦由委托人承担
以借贷诉请主张投资款返还
属于法律关系认识错误
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编辑:李国营
来源: 焦作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