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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雪妮 通讯员 杜聪聪 李少豪
电信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是近年来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而焦作市中站区的一男子“明知山有虎”,偏要以身试法,最终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近日,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依法可适用缓刑。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曾因网恋被骗,后因无固定收入,想到“有样学样”,遂从2022 年 3月开始,在交友软件中虚构女大学生身份,在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多次以交学费、家人生病等理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 17000余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还全部赃款。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某犯诈骗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方式、手段层出不穷,部分案件涉案资金巨大,已然成为一大公害。该案告诉我们: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该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对于群众而言,一定要妥善保管财物,提高防骗意识,时刻捂紧钱袋子,不给骗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李国营
来源: 焦作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