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龄纳入经济补偿金年限 退役军人依法维权获支持

焦作观察 2022-07-28 14:57:56

大象新闻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时俊亚  张小涛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军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企业向原告刘某支付包括军龄在内的经济补偿金97000余元,工资差额32400元,病假工资9120元及加班工资22417元。

原告刘某系退役军人,2000年12月入伍,2002年12月退伍,2004年5月分配至某国有企业工作。2004年5月至2017年5月刘某岗位为班长岗,2017年6月调至制造部担任管理岗位,公司一直按班长岗位工资标准向刘某发放岗位工资。2020年3月开始,刘某多次以腰肌劳损为由请假至2021年3月20日,并向公司提交了请假条。之后刘某续假,公司未予批假,刘某也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向刘某发放病假工资至2021年3月。2021年9月24日,陈某以未足额向其发放工资等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登报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一起涉军劳动争议案件。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大局。中站区法院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指定业务综合素质过硬法官专门审理,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细心研判;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进行释法明理,填补其法律盲点;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按照同工同酬,公司应按照管理岗位2500元/月补齐刘某的工资差额,合计36个月工资差额32400元;对于刘某的该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及公司提交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2019年两年间,刘某每周只休息一天,且该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亦未体现实际支付加班工资,故该公司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共计22417.21元,法院予以支持。刘某自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以腰肌劳损为由多次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历,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可以认定公司对刘某的病情是明知并认可的。2021年3月20后,刘某向公司请假,但公司以刘某未提交严格的请假手续为由不予准假,公司明知刘某有腰肌劳损病史,理应尽到查明休假原因的管理义务,但其并未结合刘某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病假为十八个月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合理协商安排刘某休假,对刘某2021年4月至9月应当支付每月1520元的病假工资,共计9120元。刘某因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原告2000年12月入伍至2004年5月分配至该企业工作,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工龄纳入经济补偿金年限。遂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21个月计算,刘某主张经济补偿金97170.78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审理在遵循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退役军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支持了合理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中站区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涉军维权案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


编辑:李国营

来源: 焦作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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