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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消息,近日,该院对江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周光华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光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依法没收周光华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周光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光华利用担任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南昌市房管局局长、赣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江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59万余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光华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猛犸编辑:袁伟平
来源: 打虎拍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