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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先生因车辆保险临近到期,遂到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报价对比,后来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自称从事多年保险代理的张某,张某报的价格大幅低于王先生前期了解到的报价,随即一拍即合进行了投保,张某要求将保费微信转账给他才能进行出单,转账后张某通过微信发送车险保单给了王先生。本以为买车险这件事就这样顺利办完,谁知过了几天,王先生开车撞了墙造成车辆损毁严重,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才发现其投保的保单并未购买车损险,后经查证,张某未取得保险销售代理资格,其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朋友出单并伪造了车损险从中获利,案发后张某早已逃之夭夭,王先生车辆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张某制售假保单和打着保险公司旗号进行车险经营,以低廉的价格招揽客户。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却逃之夭夭,使王先生得不到应有赔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王先生因贪图便宜,防范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知识的缺失,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才造成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风险提示
勿轻信他人,投保前需核实对方的身份,必要时到当地保险机构进行核实。
保险费用切勿轻易转账给个人。
承保后,电子保单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官方APP等进行查询,核实信息及险种是否有误,可杜绝他人对保单进行造假。
来源: 犸上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