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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于彦鹏 通讯员 吴珂 张思源
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不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2018 年11月至2019 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田某某家的养羊场附近的一栋场房非法开设酸洗加工车间, 为他人加工镀锌管。在加工过程中,甩干机产生的废水经暗管排至厂房西侧未经任何处理的渗坑内。经河南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发现现场提取检材pH值、锌、铬等多项指标不合格。其中该加工点厂房内西侧坑内水槽内废水中锌、铬均严重超标。
内黄县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司法机关不起诉或量刑予以考量的情节。二被告人积极出资修复被污染的土地,足以体现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鉴于其二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污染土地修复的客观情况及司法局出具的可对二被告人处以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结论,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自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和社会普遍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挽回损失,兼顾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正是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
编辑:于艳彬
来源: 安阳观察